【辦事依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辦事部門】 市工商局注冊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冊窗口、企業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記注冊科 【辦事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3、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5、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提交材料】 1、新設企業擬任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投資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 4、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和章程原件(外商獨資企業免合同); 5、投資者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注:證明指(1)外方投資者為企業的提交由該企業所在國(地區)政府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或護照,不能提交原件核對的上述證明須經當地律師公證后再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港澳地區的上述證明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證明,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外文文件、證明須附加蓋企業印章的中文翻譯件。(2)中方投資者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加蓋該企業印章并應通過該年度檢驗);; 6、《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企業住所證明,(1)場地為隸屬企業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蓋章的租賃合同原件(合同期一年以上);(2)場地為隸屬企業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及隸屬企業提供給企業使用的證明原件; 8、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或企業經營范圍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辦事程序】 1、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報審批機關批準; 3、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憑《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取得有關批準文件; 4、企業備齊文件后,由全體投資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受理后發給《受理通知書》; 5、領照人憑《受理通知書》及身份證到登記機關繳交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辦事時限】 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按注冊資本計算,1000萬元以內部分按0.8‰收費,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內部分按0.4‰收費。1億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