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辦事部門】 市工商局注冊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冊窗口、企業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注冊科 【辦事條件】 1、有限公司名稱必須由以下部分組成:“行政區劃+ 字號(商號) + 行業特點 +有限公司”; 2、所用字號(商號)不得與其它已注冊的相同行業或無標明行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商號)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3、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4、不得與已注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提交材料】 1、擬設立企業全體投資者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2、字號電腦檢索單; 3、投資者證明復印件(校對原件)。 注:證明指(1)外方投資者為企業的提交由該企業所在國(地區)政府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或護照,不能提交原件核對的上述證明須經當地律師公證后再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港澳地區的上述證明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證明,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外文文件、證明須附加蓋企業印章的中文翻譯件。(2)中方投資者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加蓋該企業印章并應通過該年度檢驗)。 【辦事程序】 1、到登記機關辦理字號(商號)檢索查詢; 2、由全體投資者指定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備齊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受理后發給《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 3、經辦人憑《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及身份證到登記機關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辦事時限】 即來即辦(不含由國家工商總局、廣東省工商局審核的時間)。 【收費標準】 300元 |